木煜律师亲办案例
因煤气中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
来源:木煜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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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09年9月15日起,原告一家,包括二原告及其女儿(出生于2008年),开始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海淀区*****号出租房屋一间,双方约定租金为600元/月,支付方式为月付,即在每月 15 号由原告向被告以现金形式支付下月租金。原告所租房屋内通暖气,由被告使用其自行安装的“土暖气”负责供暖,供暖费自供暖期开始按采暖季计收,即700元/采暖季(自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。 被告用于供暖的锅炉房紧邻原告所租住的房屋,与原告承租房屋共用一堵墙,锅炉房房顶高度基本与原告承租房屋的房顶持平。在原告房屋内,与原告床紧贴的墙壁上有暖气管的出口一个,直接连接锅炉房,该暖气管四周一直被被告以废旧报纸填塞,同时,在床下还有一个和锅炉房相通的暖气回水管。 2010年11月15日,原告将当月房租600元和当年供暖费700元一次性交给被告。当天下午,被告开始给承租房屋进行供暖。 2010年11月16日晚,原告一家在出租房内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。次日,被原告同事发现。经赶至现场的医务人员确认,原告的女儿已死亡。2010年11月25日,经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原告女儿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。 事发后,经调查发现,被告在锅炉房内使用的是煤块供暖,锅炉房内安放有一台锅炉,但在锅炉上并未加装烟囱,仅依靠锅炉房房顶上的一个洞口用于排烟,同时锅炉房的大门一般情况下也都是紧闭的。原告所租房屋内安装有吊顶和角线,但角线已有破损,尤其是床上方的角线有多处破裂的地方。 原告据此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死亡赔偿金、检测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,共计40万元人民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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